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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试行志愿服务激励办法 志愿者星级认证每年一次
发布时间: 2016-05-04 10:01:35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叶娟娟)12月2日,记者从省文明办获悉,我省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日前出台,并从12月1日起试行。根据该办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将可进行志愿者星级认证。

    办法指出,志愿者星级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可认证为“一星志愿者”;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证为“二星志愿者”;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证为“三星志愿者”;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证为“四星志愿者”;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证为“五星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将分别由所在县(市、区)志愿服务联合会、所在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省志愿服务联合会授予奖章。

    办法还规定,三星级以上志愿者可优先推荐参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先推荐参评劳动模范、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等。同时,鼓励各单位在开展党员、团员评优评先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和表现作为重要条件;在发展党员、团员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及表现作为考察的重要条件。

    河北省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理念、培育志愿文化,倡导社会文明风尚,鼓励和引导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形成“人人争当志愿者”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和河北省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自愿、无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资源,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对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以“燕赵志愿云”等符合《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信息系统记录为激励依据。

    第二章 星级认证

    第六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共五级。

    (一)星级认证以志愿者注册后“燕赵志愿云”等符合《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信息系统记录的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为依据。

    (二)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第七条 星级认证标准如下:

    (一)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证为“一星志愿者”;

    (二)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证为“二星志愿者”;

    (三)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证为“三星志愿者”;

    (四)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证为“四星志愿者”;

    (五)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证为“五星志愿者”。

    第八条 星级认证由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志愿服务联合会负责具体认证工作。

    第九条 志愿者星级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星级志愿者享受社会礼遇、出席重大活动时应当佩戴相应星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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