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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试行志愿服务激励办法 志愿者星级认证每年一次
发布时间: 2016-05-04 10:01:35

 

    第三章 嘉许激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志愿服务联合会依据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其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由所在县(市、区)志愿服务联合会授予奖章;

    (二)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由所在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授予奖章;

    (三)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由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授予奖章;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以由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授予奖章。

    (五)授予志愿服务奖章活动,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有关志愿服务组织定期开展宣传推选活动,对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志愿服务品牌、优秀志愿服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一)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宣传推选通过逐级推荐产生,宣传推选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推选结果要进行公示;

    (二)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原则上应从三星以上志愿者中产生;

    (三)三次当选市级优秀志愿者,自动获得市级“优秀志愿者标兵”称号,颁发证书;

    (四)三次当选省级优秀志愿者,自动获得省级“优秀志愿者标兵”称号,颁发证书,并优先推荐参评全国优秀(最美)志愿者荣誉称号;

    (五)三星级以上志愿者可优先推荐参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先推荐参评劳动模范、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在同等条件下,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各级文明单位。

    (六)宣传推选活动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志愿服务品牌、优秀志愿服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鼓励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本单位的志愿服务组织及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各单位在开展党员、团员评优评先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和表现作为重要条件;在发展党员、团员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及表现作为考察的重要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将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纳入学分评定和美德少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相关荣誉的评定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公益广告等媒介应积极宣传报道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感人事迹。

    第十七条 鼓励活动组织者邀请优秀志愿者代表、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代表参加省、市、县(市、区)的重大赛事、庆典等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组织优秀志愿者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军营开展巡讲、巡演,用鲜活的事例和榜样的力量影响人、带动人、提升人。

    第十九条 鼓励各市、县(市、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向优秀志愿者标兵赠阅报纸、赠送公交优惠卡、体育场馆优惠使用卡、城市旅游年票、享受免费体检等方式适度回馈。

    第二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组织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保险企业、爱心人士等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凭《志愿服务证》的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可享受一定的志愿关爱服务。

    (一)对突发重病、事故的困难志愿者可向上级志愿服务联合会或志愿服务基金会申请“关爱基金”予以救助;

    (二)对生活困难、遭受重大意外的优秀志愿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给予相应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扶;

    (三)志愿者可以依据个人志愿服务时长随时换取一定的志愿服务,或者在本人需要时以个人志愿服务时长换取社区养老机构的爱心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市、县(市、区)、各行业、各志愿服务组织先行先试,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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