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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2-27 16:32:25

 

    为加强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严格遵守各项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通过资金和资产的管理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促进基金会事业发展。

    第二条 河北省委宣传部是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对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定期审议财务会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及年度预算、决算须报经河北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三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支出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基金会设置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并设定岗位职责,由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人员担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月度或年度终了,由会计人员按要求进行财务决算,编制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报表种类和格式、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应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每年基金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对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基金会应根据审计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也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应结合业务特点建立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将财务分析情况向理事会汇报。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基金会须加强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岗位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预防和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基金会应通过实施会计电算化提高工作效率,财务人员需熟练使用财务软件,做好财务数据的备份和保密工作,确保财务数据安全。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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