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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固定
发布时间:
2016-12-27 16:32:22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应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条 坚持集中统一保管好本会的会计档案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便于本会各项工作的利用。
第三条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算后,可由本会财务会计部门保管。
第四条 档案要有专柜存放、有人专管或监管。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第六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需要正式介绍信,经理事长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七条 保存会计档案,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实提供查阅。
第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九条 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均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又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或确无保管价值时销毁。
第十条 在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根据文件精神应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