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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2-27 16:32: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本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本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六条 年终由办公室主任会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发现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告领导处理。

    第七条 本会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和转让、报废、损毁等业务,须由办公室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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