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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2-27 16:32:08

 

    为规范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作为捐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基金会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二条 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使用中文,按票号顺序填开,各栏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或填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收据联和记账联加盖“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后一周内据实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不得提前开具。不得为与基金会业务无关的项目和单位开具票据。对不符合公益目的的赠与或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赠与,不得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

    第四条 接受非现金捐赠,须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其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时须注明物品名称。

    第五条 当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余量较少时,应及时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联、票据电子信息等材料付费领购。如预留信息发生变化,应将新经办人身份证件、新发票专用章印模等信息向非税收入管理机关留存备查。变更经办人的,原经办人须及时与新经办人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六条 妥善保管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不得拆本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携带空白捐赠票据外出。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报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于发现当日向领导书面报告,同时报告财政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条 基金会下拨项目基金款时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合法票据,连同其他拨款凭据及时登记入账。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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