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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6-12-27 16:3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人员招聘细则》执行。

    第七条基金会所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改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工作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 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动作斗争;

    (三) 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四) 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 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 非弹性工作人员准时上下班,弹性工作人员谨守弹性工作时间,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二条 建立签到制度。工作人员上下班应亲自签到,严禁委托他人代签、代打。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十六条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 假期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八条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十九条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第二十条员工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八章 保险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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