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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6-12-27 16:32:02
为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
1、本会制发的公文,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公文;
2、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3、以本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4、经本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二、用印审批
1、公文类用印:编有文号的本会制发的、与外单位联合发文等公文需由本会领导签发;
2、各类报表和财务审批事项用印由本会理事长审批;
3、各类材料、资料、数据用印,以本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秘书长审批;
4、经本会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用印,由理事长审批。
三、用印审查凡用印由印章管理员进行审查,符合本制度规定方可用印,否则不得用印;公文用印应带原稿,按规定份数盖章,多余份数不予盖章;空白纸张不得盖章;对用印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和问题应先暂停用印,及时上报理事长处理。
四、印章保管印章由秘书处管理。秘书处制定专人保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
五、印章销毁印章因机构撤销或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本制度所指印章为本会公章、财务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