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月28日)
为促进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事业发展,规范基金会保值增值行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要以合法、安全、有效、审慎为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投资操作应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二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三条 委托投资应谨慎选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以中短期委托投资为主,暂不作长期投资。
第四条
重大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议批准,出席理事中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形成投资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条
基金会获得的投资收益,可优先安排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以提高捐赠资金的利用率。投资收益不得用于与公益性质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及时、如实回应理事、监事及捐赠人有关投资事宜的质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