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2013年1月28日)
为规范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现金管理范围包括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现金收入指基金会以现金形式募集的捐款。现金支出指基金会为开展公益项目和为维持基金会日常运营所支付的1000元以下的现金。
第二条
库存现金限额须经银行核定,不得超储。出纳员应在每日15时前预结现金数额,发现超储及时存入银行。每天收到的现金,应当天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三条
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每天逐笔登记当天的现金收支情况。现金账目应日清月结,定期盘点,确保账款相符。发现现金溢余,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理。
第四条
现金应妥善存放在保险柜里,存放现金的房间应加装防盗设施。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专人保管,不定期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基金会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维修或配钥匙。
第五条
基金会银行存款管理范围主要是存储在银行的资金的收、付款业务。银行存款收入主要为收到的捐款及其他收入,银行存款的付款主要包括对受助人的拨款和为维持基金会日常运营所支付的1000元及以上的支出。
第六条
基金会应通过专用银行账户办理有关收支业务。确保专户专用,按时接受年检,不得利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理业务。
第七条
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对银行存款收支每日逐笔记载,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款一致。
第八条 基金会银行存款的支出标准和审批权限,参照《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